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2年審裁字第999號
112年審裁字第999號
- 公布日期
- 112 年 04 月 11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531號
- 聲請人
- 張聞鑫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因租佃爭議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租佃爭議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意旨略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重上字第99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就所適用之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6條第2項規定,未就聲請人受憲法所保障之財產權予以斟酌,有違反憲法第15條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2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如聲請意旨並未具體指摘裁判違憲之理由,屬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3三、核聲請意旨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有何牴觸憲法之處,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5大法官大法官 黃昭元 呂太郎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531號
聲請人
張聞鑫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官方 PDF 全文 ↗
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2年審裁字第999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04 月 11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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