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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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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審裁字第992號

112年審裁字第992號

裁定日期 112 年 04 月 09 日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232號聲請人 陳和璋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2 年 04 月 09 日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232號
聲請人
陳和璋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認銓敘部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部法二字第10949464921號令,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認銓敘部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部法二字第10949464921號令,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且其情形不得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後段定有明文。上開所謂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

2二、核聲請意旨,並未指出何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該令或該裁判有牴觸憲法之處,依上揭規定,應不受理。

3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4大法官大法官 林俊益 黃瑞明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232號

聲請人

陳和璋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訴訟法第59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2年審裁字第992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04 月 09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339 字 · 6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