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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審裁字第968號

公布日期
112 年 04 月 08 日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362號
聲請人
彭宥明

案由

聲請人為加重詐欺案件,不服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243號裁定

憲法法庭這樣判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為何

理由

大法官為什麼這樣判?以下是判決理由全文。

一、本件聲請人因認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243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有違憲疑義,爰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二、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於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係對系爭裁定聲明不服,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大法官 詹森林 楊惠欽

案件檔案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362號

聲請人

彭宥明

附件

不同的聲音

判決之外,每位大法官還能留下自己的協同或不同意見——這是憲法辯論最珍貴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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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268 字 · 6 個段落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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