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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審裁字第1032號

公布日期
112 年 04 月 17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4186號
聲請人
黃怡仁

案由

聲請人為公共危險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憲法法庭這樣判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為何

理由

大法官為什麼這樣判?以下是判決理由全文。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交簡字第2272號刑事簡易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及臺南市政府交通局南市交裁字第78-SYEL40093號及第78-SYEL40094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下稱系爭裁決書),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又憲訴法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 三、經查,聲請人對系爭判決原得依法提起上訴而未提起,系爭判決非屬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系爭裁決書並非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亦不得據以向憲法法庭提出聲請,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大法官 黃昭元 呂太郎

案件檔案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4186號

聲請人

黃怡仁

附件

不同的聲音

判決之外,每位大法官還能留下自己的協同或不同意見——這是憲法辯論最珍貴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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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503 字 · 6 個段落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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