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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審裁字第1025號

公布日期
112 年 04 月 16 日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397號
聲請人
蕭允棟

案由

聲請人為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憲法法庭這樣判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為何

理由

大法官為什麼這樣判?以下是判決理由全文。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22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所合併定應執行之原因案件,認聲請人曾於中華民國108年間犯公共危險案件,而構成累犯,有違反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之意旨及違反比例原則,爰聲請憲法法庭裁判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所謂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聲請人就系爭裁定依法得提起抗告而未提起,是系爭裁定非屬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之確定終局裁定,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憲法法庭為裁判。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大法官 詹森林 楊惠欽

案件檔案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397號

聲請人

蕭允棟

附件

不同的聲音

判決之外,每位大法官還能留下自己的協同或不同意見——這是憲法辯論最珍貴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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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489 字 · 6 個段落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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