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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審裁字第1012號

公布日期
112 年 04 月 11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741號
聲請人
張文俐

案由

聲請人因返還不當得利及其再審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這樣判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為何

理由

大法官為什麼這樣判?以下是判決理由全文。

一、聲請人因返還不當得利及其再審事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小上字第5號(下稱系爭裁定一)、108年度再小抗字第2號(聲請人誤植為108年度再小抗字第8號;下稱系爭裁定二)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107年度店再小字第6號(下稱系爭裁定三)民事裁定,有違憲疑義,依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二、查,聲請人曾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102年度店小字第518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裁定一以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就此部分,應以上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次查,聲請人另曾就系爭裁定三提起抗告,經系爭裁定二以抗告無理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就此部分,應以系爭裁定二為確定終局裁定,均合先敘明。 三、關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 (一) 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1項本文、第15條第2項第5款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確定終局判決及系爭裁定一,係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訴法施行前已送達聲請人,此有系爭裁定二及系爭裁定三在卷可稽(系爭裁定二理由二及系爭裁定三事實及理由要領二參照);次查,確定終局裁定係於108年2月14日作成,聲請人並曾於109年5月19日持該裁定聲請司法院解釋,經司法院大法官於109年8月28日第1508次會議議決不受理,堪認聲請人至遲於109年5月19日即已收受確定終局裁定。是依上揭規定,聲請人不得據確定終局判決及確定終局裁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四、關於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 (一)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於憲訴法施行日起6個月內,始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逾越法定期間,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2項前段及第15條第2項第4款本文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所持之確定終局判決、系爭裁定一及確定終局裁定,業已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業如上述,是聲請人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應於111年1月4日憲訴法施行日起6個月內提出聲請,始符法定期間。末查,憲法法庭係於111年9月23日始收受聲請人所遞之本件聲請書,是本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已逾越法定期間。 五、綜上,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均有未合,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4款及第5款本文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大法官 詹森林 楊惠欽

案件檔案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741號

聲請人

張文俐

附件

不同的聲音

判決之外,每位大法官還能留下自己的協同或不同意見——這是憲法辯論最珍貴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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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112 字 · 6 個段落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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