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2年審裁字第1019號
112年審裁字第1019號
- 公布日期
- 112 年 04 月 12 日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179號
- 聲請人
- 陳鈺蕙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580號民事確定終局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580號民事確定終局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580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援引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認相對人之配偶權即基於配偶身分之法益受到侵害,判命聲請人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乃係對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基本權有根本上錯誤理解,而未正確解釋、適用上開法律,導致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及人格權受有侵害,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2二、查聲請人曾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65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以上訴無理由駁回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3三、按人民聲請法規範或裁判憲法審查之案件,應具憲法重要性,或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61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後段定有明文。
¶4四、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所持見解之當否,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依上揭規定,應不受理。
¶5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6大法官大法官 林俊益 黃瑞明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179號
聲請人
陳鈺蕙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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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2年審裁字第1019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04 月 12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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