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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審裁字第1019號

  • 原始資料來源:憲法法庭網站
  • 解釋公布院令:112 年 04 月 11 日

案由

聲請人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580號民事確定終局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580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援引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認相對人之配偶權即基於配偶身分之法益受到侵害,判命聲請人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乃係對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基本權有根本上錯誤理解,而未正確解釋、適用上開法律,導致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及人格權受有侵害,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查聲請人曾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65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以上訴無理由駁回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三、按人民聲請法規範或裁判憲法審查之案件,應具憲法重要性,或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61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後段定有明文。 四、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所持見解之當否,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依上揭規定,應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大法官 林俊益 黃瑞明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179號

聲請人

陳鈺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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