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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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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統裁字第9號

112年統裁字第9號

裁定日期 112 年 04 月 09 日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統字第3號聲請人 劉智強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2 年 04 月 09 日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統字第3號
聲請人
劉智強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111年度台非字第169號刑事確定終局判決與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修正公…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111年度台非字第169號刑事確定終局判決與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及第23條規定,認定歧異,聲請為統一見解之判決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法院111年度台非字第169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認定聲請人原確定判決未諭知不受理判決而為實體判決僅係個案見解之範疇,與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及第23條規定,認定歧異,爰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等語。

2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認與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得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且其情形不得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84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3三、查聲請人並非指摘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有所歧異,依上揭規定,應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5大法官大法官 林俊益 黃瑞明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統字第3號

聲請人

劉智強

意見書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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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訴訟法第84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2年統裁字第9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04 月 09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512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