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2年審裁字第983號
112年審裁字第983號
- 公布日期
- 112 年 04 月 09 日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280號
- 聲請人
- 黃淯琳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因詐欺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詐欺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140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之但書,僅以是否為「第一審法院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為區分標準,對未列於但書中其他相同性質之刑之宣告未予規定,已對「受緩刑宣告」而改判「撤銷緩刑宣告」之被告形成實質地位不平等,實已違背憲法第7 條平等原則之精神,以及憲法第16條之防禦權、裁判突襲性原則;又確定終局判決因所適用之系爭規定應受違憲宣告,亦應廢棄,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2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3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已具體敘明其憲法上權利究遭受如何不法之侵害,及就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而言,系爭規定及確定終局判決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5大法官大法官 張瓊文 蔡宗珍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280號
聲請人
黃淯琳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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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2年審裁字第983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04 月 09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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