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2年審裁字第957號
112年審裁字第957號
- 公布日期
- 112 年 04 月 08 日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262號
- 聲請人
- 謝宗賢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因低收入戶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低收入戶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558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358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因最高行政法院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迄今未讓聲請人閱覽原因案件(含相關事件)之全案卷宗或交付電子卷證,牴觸憲法第16條規定及誠信原則,爰提起憲法訴訟,請求廢棄系爭裁定及系爭判決等語。
¶2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前述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而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60條第6款及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3三、經查:(一)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裁定以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二)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以最高行政法院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未允准聲請人閱卷,即泛言系爭判決及系爭裁定違憲,應予廢棄,尚難認就系爭判決及系爭裁定有如何之牴觸憲法,已為具體之指摘,而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是本件聲請與憲法訴訟法前揭規定要件有所未合,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5大法官大法官 詹森林 楊惠欽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262號
聲請人
謝宗賢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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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2年審裁字第957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04 月 08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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