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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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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審裁字第924號

112年審裁字第924號

裁定日期 112 年 04 月 04 日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464號聲請人 吳國楨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2 年 04 月 04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464號
聲請人
吳國楨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230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下稱毒品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規定(下合稱系爭規定),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74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所適用之毒品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未考量行為人犯罪之行為態樣、毒品數量、獲利多寡等個案具體情形,一律以重刑論處,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第15條生存權、第23條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及罪責原則,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2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起算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2項、第90條第1項但書、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3三、經查:

4(一)聲請人曾對系爭判決一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013號刑事判決以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為由,駁回上訴,是此部分應以系爭判決一為確定終局判決。又上開判決均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法規範審查案件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定之。核此部分聲請意旨,尚難認聲請人已於客觀上具體指明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

5(二)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聲請人就系爭判決二依法得提起上訴卻未提起,未盡審級救濟程序,故系爭判決二非屬大審法所稱之確定終局判決,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6(三)綜上,本件聲請於法不合,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7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8大法官大法官 黃昭元 呂太郎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464號

聲請人

吳國楨

意見書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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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2年審裁字第924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04 月 04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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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974 字 · 10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