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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審裁字第928號

公布日期
112 年 04 月 03 日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224號
聲請人
王賢明

案由

聲請人為綜合所得稅事件,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這樣判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為何

理由

大法官為什麼這樣判?以下是判決理由全文。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中華民國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查得其所有之地下室建物轉租予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作為營業使用,未申報租賃所得,乃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標準核算租賃收入後減除必要耗損及費用,核定租賃所得,歸課核定綜合所得。然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36號判決,及所適用之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1款、第5款、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3項、財政部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台財稅字第10704672890號函、財政部賦稅署77年11月9日台稅一發字第770665851號函釋等,未將當地出租之其他財產之建造結構、設備、屋況、使用年限及周邊環境等因素納入計算當地一般租金之調整基準,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第19條及第23條之疑義,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3章第3節所定之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為確保法院裁判在解釋法律及適用法律時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憲法價值之際,得由憲法法庭審查,俾守護人民基本權利而設(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立法理由參照)。審查庭認聲請案件不具憲法重要性,或非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者,得以一致決為不受理之裁定。憲訴法第61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綜觀本件聲請意旨,難認已具體敘明具憲法重要性或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大法官 黃昭元 呂太郎

案件檔案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224號

聲請人

王賢明

附件

不同的聲音

判決之外,每位大法官還能留下自己的協同或不同意見——這是憲法辯論最珍貴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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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703 字 · 6 個段落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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