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2年審裁字第908號
112年審裁字第908號
- 公布日期
- 112 年 03 月 28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965號
- 聲請人
- 吳柏諺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222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及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109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適用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部分,有違反憲法第8條、第23條及罪刑相當原則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2二、按人民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須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對其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始得為之;又,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3三、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二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一以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二為確定終局判決。次查,核聲請意旨所陳,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判如何牴觸憲法,難謂已依法表明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理由。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5大法官大法官 詹森林 楊惠欽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965號
聲請人
吳柏諺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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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2年審裁字第908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03 月 28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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