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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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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審裁字第830號

112年審裁字第830號

裁定日期 112 年 03 月 19 日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4205號聲請人 江漢欽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2 年 03 月 19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4205號
聲請人
江漢欽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認為請求返還土地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認為請求返還土地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上易字第595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有牴觸憲法第143條第4項、第146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項所規定之農業基本國策,及所適用之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1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侵害人民受憲法第15條所保障之財產權,且違反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及授權明確性原則。

2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3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及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究有何違憲之處,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5大法官大法官 黃昭元 呂太郎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4205號

聲請人

江漢欽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5條憲法第23條憲法第143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2年審裁字第830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03 月 19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466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