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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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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審裁字第834號

112年審裁字第834號

裁定日期 112 年 03 月 19 日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292號聲請人 潘易煥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2 年 03 月 19 日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292號
聲請人
潘易煥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為刑事告訴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刑事告訴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新北市淡水戶政事務所違法辦理聲請人之離婚登記,聲請人向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提出告訴狀,然檢察官身為執法人員,不依法律規範而為,違反憲法對人民所保障之生存權等語,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2二、人民依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者,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60條第6款及第15條第3項定有明文。

3三、經查,本件聲請意旨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5大法官大法官 黃昭元 呂太郎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292號

聲請人

潘易煥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訴訟法第59條憲法訴訟法第60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2年審裁字第834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03 月 19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336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