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2年統裁字第7號
112年統裁字第7號
- 公布日期
- 112 年 03 月 27 日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統字第4號
- 聲請人
- 蘇至行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2112號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992號刑事裁定所表示對於衍生證據之權衡採證見解不一,爰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
¶2二、按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人民依憲法訴訟法第84條第1項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應於該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3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4款及第84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3三、經查,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992號刑事裁定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於112年2月14日始向本庭提出聲請,已逾越憲訴法第84條第3項所定之不變期間,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5大法官大法官 黃昭元 呂太郎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統字第4號
聲請人
蘇至行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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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2年統裁字第7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03 月 27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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