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2年審裁字第896號
112年審裁字第896號
- 公布日期
- 112 年 03 月 26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444號
- 聲請人
- 洪美麗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為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認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134號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上字第31…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認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134號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上字第310號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633號民事判決,及其所適用之法令有違反憲法之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633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上字第310號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134號民事裁定,及所適用之法規範,有違反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工作權及生存權等語。
¶2二、查聲請人曾就前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決提起上訴,經前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決以無理由駁回後,復提起上訴,末經前開最高法院裁定認其未合法表明上訴理由,而以不合法駁回其上訴,是本件聲請應以前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3三、就裁判憲法審查部分,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當事人之確定終局裁判,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事項,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1項前段及第15條第2項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查確定終局判決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作成,聲請人持確定終局判決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7年6月21日駁回聲請人之上訴。就此堪認確定終局判決係於本法修正施行前送達聲請人,自不得以之為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客體。是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應不受理。
¶4四、復就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按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其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應於111年1月4日憲訴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為之,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4款、第92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確定終局判決係於本法修正施行前送達聲請人已如前述,聲請人於111年7月20日始向憲法法庭提出聲請,已逾越上開憲訴法規定之法定不變期間,是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5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6大法官大法官 林俊益 黃瑞明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444號
聲請人
洪美麗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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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2年審裁字第896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03 月 26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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