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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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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審裁字第896號

112年審裁字第896號

裁定日期 112 年 03 月 26 日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444號聲請人 洪美麗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2 年 03 月 26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444號
聲請人
洪美麗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為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認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134號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上字第31…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認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134號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上字第310號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633號民事判決,及其所適用之法令有違反憲法之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633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上字第310號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134號民事裁定,及所適用之法規範,有違反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工作權及生存權等語。

2二、查聲請人曾就前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決提起上訴,經前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決以無理由駁回後,復提起上訴,末經前開最高法院裁定認其未合法表明上訴理由,而以不合法駁回其上訴,是本件聲請應以前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3三、就裁判憲法審查部分,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當事人之確定終局裁判,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事項,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1項前段及第15條第2項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查確定終局判決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作成,聲請人持確定終局判決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7年6月21日駁回聲請人之上訴。就此堪認確定終局判決係於本法修正施行前送達聲請人,自不得以之為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客體。是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應不受理。

4四、復就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按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其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應於111年1月4日憲訴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為之,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4款、第92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確定終局判決係於本法修正施行前送達聲請人已如前述,聲請人於111年7月20日始向憲法法庭提出聲請,已逾越上開憲訴法規定之法定不變期間,是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5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6大法官大法官 林俊益 黃瑞明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444號

聲請人

洪美麗

意見書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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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5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2年審裁字第896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03 月 26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928 字 · 8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