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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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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審裁字第854號

112年審裁字第854號

裁定日期 112 年 03 月 17 日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812號聲請人 甲○○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2 年 03 月 17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812號
聲請人
甲○○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因家暴殺人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家暴殺人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人因家暴殺人案件,認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413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有牴觸憲法第8條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聲請人主張略以: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6條第2項規定之「情節最重大之罪」應本於限縮科處死刑之目的而為解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0號刑事判決(下稱第一審判決)錯誤援用兒童權利公約第6條對於兒童生命權保障之規定,用以擴張解釋「情節最重大之罪」之內涵,未考量個案情狀而判處聲請人死刑,係不當擴張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之適用,違反罪刑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上正當程序保障之權利。雖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重訴字第61號刑事判決改判無期徒刑,但仍延續第一審判決論理之謬誤,而確定終局判決亦未予糾正,故均屬違憲等語。

2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於該裁判送達後6個月之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3三、查憲訴法第59條第1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解釋及適用法律,有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立法理由參照),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是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如非針對確定終局裁判就法律之解釋、適用悖離憲法基本權利保障與憲法價值,而僅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所持見解者,即難謂合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核本件聲請意旨所陳,僅係關於法院量刑當否之爭執,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持之見解,客觀上有何悖離憲法之處,與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5大法官大法官 張瓊文 蔡宗珍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812號

聲請人

甲○○

意見書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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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8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2年審裁字第854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03 月 17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869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