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2年審裁字第814號
112年審裁字第814號
- 公布日期
- 112 年 03 月 14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335號
- 聲請人
- 吳雅玲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終局裁判,及100年執從字第3943號、101年執更嶺字第266號之1執行指揮書(下併稱系爭執行指揮書),以及其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部分,均有違反憲法第8條及第23條之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其未適用刑法第257條第2項規定部分,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2二、按,人民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對其所受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3三、查,聲請人並未檢具確定終局裁判,且聲請書亦未指明確定終局裁判字號。次查,系爭執行指揮書非確定終局裁判。是本件聲請與前開規定之要件不符,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本文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5大法官大法官 詹森林 楊惠欽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335號
聲請人
吳雅玲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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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2年審裁字第814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03 月 14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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