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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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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審裁字第823號

112年審裁字第823號

裁定日期 112 年 03 月 14 日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61號聲請人 蘇偉碩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2 年 03 月 14 日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61號
聲請人
蘇偉碩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為與相對人高雄榮民總醫院臺南分院間職場霸凌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與相對人高雄榮民總醫院臺南分院間職場霸凌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高雄榮民總醫院臺南分院間職場霸凌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抗字第76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一)、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40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二),及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125條(下稱系爭規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中華民國109年10月5日公保字第1091060302號函釋及人事行政行為一覽表(下稱系爭函釋及一覽表),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2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3三、查聲請人前就系爭裁定二不服,提起抗告,經系爭裁定一以其抗告無理由駁回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裁定一為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

4四、核其所陳,關於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聲請人僅係就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所為之爭執,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指摘系爭規定、系爭函釋及一覽表有何違憲之疑義;又關於裁判憲法審查部分,亦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所持之見解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5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6大法官大法官 許志雄 謝銘洋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61號

聲請人

蘇偉碩

意見書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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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訴訟法第59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2年審裁字第823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03 月 14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643 字 · 8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