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2年審裁字第786號
112年審裁字第786號
- 公布日期
- 112 年 03 月 13 日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170號
- 聲請人
- 彭鈺龍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為與監察院間陳情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與監察院間陳情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意旨略以: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抗字第38號裁定,違法限制聲請人基於行政訴訟法第2條及第4條第3項規定,提起撤銷訴訟之權利,侵害聲請人之訴訟權,已牴觸憲法第16條、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2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3三、經查,1、聲請人曾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00號裁定提起抗告,經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抗字第38號裁定,以抗告無理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最高行政法院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2、聲請人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業經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369號及112年審裁字第128裁定不受理,並送達聲請人在案。茲復行聲請,核聲請意旨所陳,仍僅係聲請人對於法院認事用法當否之爭執,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就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而言,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本庭爰依前揭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5大法官大法官 黃昭元 呂太郎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170號
聲請人
彭鈺龍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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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2年審裁字第786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03 月 13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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