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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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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審裁字第796號

112年審裁字第796號

裁定日期 112 年 03 月 12 日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240號聲請人 劉俊昌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2 年 03 月 12 日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240號
聲請人
劉俊昌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516號、102年度訴字第759號、102年度重訴字第890號刑事判決(下合稱系爭判決一),就聲請人販賣一級毒品部分,情節與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判決之他案相似,惟量刑差距過大,有過苛情形及違反比例原則等疑義,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2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之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但在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援用大法庭法律見解之裁判,得於修正施行後6個月內聲請;又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就該聲請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92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3三、經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一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上重訴字第10號、第11號及102年度上訴字第1515號刑事判決(下合稱系爭判決二),就聲請人販賣一級毒品罪部分撤銷改判、部分上訴無理由駁回。聲請人仍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196號刑事判決,就聲請人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以未敘述理由,上訴自非合法為由,而予駁回,其餘部分均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就販賣一級毒品罪量刑部分,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應以系爭判決二為確定終局判決。

4四、惟查:聲請人所持之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及確定終局判決,均已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又並未援用大法庭之法律見解,是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5五、綜上,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符,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6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7大法官大法官 詹森林 楊惠欽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240號

聲請人

劉俊昌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訴訟法第15條憲法訴訟法第59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2年審裁字第796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03 月 12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825 字 · 9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