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2年審裁字第779號
112年審裁字第779號
- 公布日期
- 112 年 03 月 11 日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242號
- 聲請人
- 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為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事件,聲請獨立參加訴訟,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758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及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抗字第91號裁定限縮適用行政訴訟法第42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2二、查聲請人就系爭裁定提起抗告,經上開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以抗告無理由為由予以駁回,因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本件聲請應以上開最高行政法院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先予敘明。
¶3三、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4四、核聲請意旨所陳,難謂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有何牴觸憲法之理由,致侵害其憲法上權利,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5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6大法官大法官 許志雄 謝銘洋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242號
聲請人
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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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2年審裁字第779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03 月 11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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