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2 分鐘讀完・全文 732原始官方來源快速訪問 ↗

112年審裁字第754號

112年審裁字第754號

裁定日期 112 年 03 月 07 日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4183號聲請人 徐美彌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2 年 03 月 07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4183號
聲請人
徐美彌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為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年上字第51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及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98條第1項前段、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4條第6款、第36條、第37條、第38條、第39條、第67條(下併稱系爭規定)等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2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3三、本件就系爭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有何牴觸憲法之理由,核與上開規定所定聲請要件不合;至本件就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核其聲請意旨其餘所陳,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有何牴觸憲法基本權保障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四、另本件聲請書雖於聲請人姓名欄記載聲請人為兼確定終局判決附表所示人等之被選定當事人,惟聲請書僅見聲請人之簽章,未見有共同聲請人名冊,亦未有共同聲請人選定聲請人為全體聲請憲法審查之意旨及其等之簽名或蓋章,且原因案件審理程序選定當事人之效力,尚難當然、直接延續至聲請憲法審查之程序,是確定終局判決附表所示之其餘人等尚難認係本件聲請之共同聲請人,併此敘明。

5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6大法官大法官 許志雄 謝銘洋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4183號

聲請人

徐美彌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訴訟法第59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2年審裁字第754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03 月 07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732 字 · 8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