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2年審裁字第737號
112年審裁字第737號
- 公布日期
- 112 年 03 月 06 日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244號
- 聲請人
- 楊景衡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97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2035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1226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一)及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022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二)等,所適用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修正公布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有違憲疑義,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2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即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之規定定之;而聲請不備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第90條第1項但書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3三、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謂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窮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經查:(一)聲請人就系爭判決一依法得提起上訴卻未提起;(二)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曾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84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二認檢察官上訴有理由,撤銷並自為判決,聲請人就系爭判決二依法得提起上訴卻未提起,是系爭判決一及二均非屬窮盡審級救濟途徑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系爭判決一及二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4四、又查,聲請人曾就系爭裁定一提起抗告,經系爭裁定二以抗告為無理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就此部分應以系爭裁定二為確定終局裁定。惟系爭裁定二並未適用系爭規定,是聲請人亦不得據系爭裁定二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5五、綜上,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未合,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6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7大法官大法官 詹森林 楊惠欽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244號
聲請人
楊景衡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官方 PDF 全文 ↗
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2年審裁字第737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03 月 06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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