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2年審裁字第736號
112年審裁字第736號
- 公布日期
- 112 年 03 月 06 日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92號
- 聲請人
- 劉秉豪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為違反傷害致人於死等罪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違反傷害致人於死等罪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4104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51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及其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98條、第208條及刑法第277條第2項等規定(下合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2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前述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而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60條第6款及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3三、系爭判決二中除傷害致人於死部分外,不得上訴;就傷害致人於死部分,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二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一以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二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4四、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及加重結果犯法定刑度制定之當否,尚難認聲請人已於客觀上具體敘明系爭規定及確定終局判決之何法律見解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應不受理。
¶5五、綜上,本件聲請與前揭規定所定要件未合,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6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7大法官大法官 詹森林 楊惠欽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92號
聲請人
劉秉豪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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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2年審裁字第736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03 月 06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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