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2年審裁字第701號
112年審裁字第701號
- 公布日期
- 112 年 03 月 02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687號
- 聲請人
- 黃紫剛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補充解釋。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補充解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598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司法院釋字第790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雖宣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違憲並命相關機關於1年內修法,但未諭知1年之過渡期間內應如何適用法律,造成各法院判決歧異,對個案不公平之情形,聲請補充解釋。
¶2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起算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第90條第1項但書、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又人民對於司法院就其聲請解釋案件所為之解釋,聲請補充解釋,經核確有正當理由應予受理者,得依上開規定,予以解釋;當事人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司法院解釋,發生疑義,聲請解釋時,仍依大審法有關規定視個案情形審查決定之,司法院大法官第607次、第948次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3三、經查,本件確定終局判決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法規範審查暨補充解釋案件受理與否應依憲法訴訟法施行前之要求。又查,系爭解釋之意旨及內容闡釋甚為明確,並無文字晦澀或論證不周之情形,聲請人亦未提出聲請補充之正當理由,核無補充之必要。是本件聲請與司法院大法官第607次、第948次會議決議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5大法官大法官 黃昭元 呂太郎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687號
聲請人
黃紫剛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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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2年審裁字第701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03 月 02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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