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2年審裁字第703號
112年審裁字第703號
- 公布日期
- 112 年 03 月 02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412號
- 聲請人
- 劉哲龍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例定應執行刑及聲明異議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例定應執行刑及聲明異議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例定應執行刑及聲明異議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423號刑事裁定(系爭裁定一)等,有違反憲法法治國一罪不二罰原則及司法院釋字第808號解釋意旨等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另認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87號刑事裁定(系爭裁定二)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有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8條人身自由、第23條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及罪責原則等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2二、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
¶3(一)按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第92條第1項定有明文。
¶4(二)查聲請人曾對系爭裁定一提起抗告,經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9號刑事裁定以抗告無理由駁回抗告,是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應以最高法院刑事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又查聲請人於憲法訴訟法施行前收受確定終局裁定,依上揭規定,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5三、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
¶6(一)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上要件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7(二)本件聲請人收受系爭裁定二後,原得依法提起抗告,然聲請人並未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提起抗告,核與前揭要件不合。
¶8四、綜上,本件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及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9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10大法官大法官 黃昭元 呂太郎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412號
聲請人
劉哲龍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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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2年審裁字第703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03 月 02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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