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2年審裁字第674號
112年審裁字第674號
- 公布日期
- 112 年 02 月 27 日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86號
- 聲請人
- 吳思璇、張德慧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126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侵害憲法第15條財產權、第16條訴訟權等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2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3三、核聲請意旨所陳,係爭執法院認定事實及裁判結果之當否,尚難謂就確定終局判決違憲已為具體之指摘。是本件聲請與憲法訴訟法前揭規定要件有所未合。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5大法官大法官 許志雄 謝銘洋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86號
聲請人
吳思璇、張德慧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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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2年審裁字第674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02 月 27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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