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 分鐘讀完・全文 414原始官方來源快速訪問 ↗

112年審裁字第677號

112年審裁字第677號

裁定日期 112 年 02 月 27 日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143號聲請人 陳柏舟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2 年 02 月 27 日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143號
聲請人
陳柏舟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為交通裁決事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交通裁決事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交通裁決事件認法院裁判及法官評鑑委員會111年度審評字第230號評鑑決議書(下稱系爭決議書)等,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侵害其受憲法第15條保障之財產權及第16條訴訟權等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2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次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上要件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及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3三、查系爭決議書非屬確定終局裁判,自不得據以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核其聲請意旨所陳,未具體指明何法院之確定終局判決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要件不合,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5大法官大法官 許志雄 謝銘洋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143號

聲請人

陳柏舟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5條憲法第23條憲法訴訟法第15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2年審裁字第677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02 月 27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414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