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2年審裁字第677號
112年審裁字第677號
- 公布日期
- 112 年 02 月 27 日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143號
- 聲請人
- 陳柏舟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為交通裁決事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交通裁決事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交通裁決事件認法院裁判及法官評鑑委員會111年度審評字第230號評鑑決議書(下稱系爭決議書)等,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侵害其受憲法第15條保障之財產權及第16條訴訟權等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2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次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上要件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及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3三、查系爭決議書非屬確定終局裁判,自不得據以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核其聲請意旨所陳,未具體指明何法院之確定終局判決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要件不合,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5大法官大法官 許志雄 謝銘洋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143號
聲請人
陳柏舟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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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2年審裁字第677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02 月 27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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