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約 3 分鐘讀完・全文 1,035 字原始官方來源快速訪問 ↗
112年審裁字第1345號
112年審裁字第1345號
- 公布日期
- 112 年 06 月 12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243號
- 聲請人
- 陳文德、陳金德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因徵收補償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徵收補償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347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暨所適用之土地徵收條例第22條第3項、行政訴訟法第196條第2項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及最高行政法院中華民國98年6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一)決議(下稱系爭決議),有違反憲法第7條、第15條、第16條、第23條及第80條等規定之疑義,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2二、查聲請人曾就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96號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以上訴為無理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3三、關於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
¶4(一)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即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定之;而聲請不備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第90條第1項但書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復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
¶5(二)經查:1.系爭判決已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是此部分聲請是否受理,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定之。2.核此部分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認聲請人已於客觀上具體指摘系爭規定及系爭決議有如何之牴觸憲法。
¶6四、關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
¶7(一)按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就該聲請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又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持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但在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援用大法庭之法律見解之裁判,得於修正施行後6個月內聲請。分別為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及第92條第1項所明定。
¶8(二)經查:系爭判決既已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又依其內容,亦無援用大法庭法律見解之情。是依前揭規定,聲請人不得持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9五、綜上,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之要件均有未合,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及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10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11大法官大法官 詹森林 楊惠欽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243號
聲請人
陳文德、陳金德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官方 PDF 全文 ↗
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2年審裁字第1345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06 月 12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