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2年審裁字第1340號
112年審裁字第1340號
- 公布日期
- 112 年 06 月 10 日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340號
- 聲請人
- 黃萬順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為妨害性自主案聲請再審並停止刑罰執行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妨害性自主案聲請再審並停止刑罰執行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侵聲再字第9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違誤適用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第3項之立法意旨而限縮適用,且未完整評價相關事證而為有罪推定,致聲請人未能開啟再審程序救濟,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2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3三、查聲請人曾就系爭裁定提起抗告,經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436號刑事裁定以抗告無理由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最高法院刑事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
¶4四、核聲請意旨所陳,並未敘明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裁定所表示之法律見解如何牴觸憲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5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6大法官大法官 許志雄 謝銘洋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340號
聲請人
黃萬順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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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2年審裁字第1340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06 月 10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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