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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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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審裁字第1399號

112年審裁字第1399號

裁定日期 112 年 06 月 27 日原分案號 110年度憲二字第644號聲請人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2 年 06 月 27 日
原分案號
110年度憲二字第644號
聲請人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因勞動基準法事件,聲請解釋。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勞動基準法事件,聲請解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人因勞動基準法事件,認如附表所示之裁判編號1至12,適用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15條工作權、財產權、第22條契約自由權、第14條結社自由權、第7條平等權及第23條等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其聲請意旨略以:1、勞工與雇主合意在正常工作時間外延長工作時間,應受憲法工作權、財產權及契約自由之保障。系爭規定將原應由契約當事人間決定之契約內部事項,交由契約外之他人決定,導致確有意願延長工作時間之勞工,如工會不同意,仍不得延長工時,形成他決取代自決之現象。2、系爭規定未探究工會會員人數多寡與事業單位全體勞工人數比例,強制由工會決定勞工是否延長工時,形成客觀上明顯欠缺代表性之工會,卻決定大部分非工會會員勞工得否延長工作時間。參照外國立法例,更足證系爭規定未考量工會代表性及勞工本人之意願,實侵害勞工欲與雇主合意延長工作時間之權利。3、系爭規定牴觸狹義比例原則。4、系爭規定將工會同意之主體限於企業工會,而排除產業工會及職業工會,亦牴觸憲法保障之結社自由權及平等權意旨。

2二、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繫屬而尚未終結之案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但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0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又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3三、經查,聲請人於110年12月30日聲請解釋憲法,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次查,附表所示之裁判編號1至6、9、11及12,應分別以上訴審確定判決為據以聲請解釋之確定終局判決,即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31號判決、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34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473號、109年度判字第676號判決、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26號、第27號、第8號判決、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32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165號判決。又查,附表所示之裁判編號7、8及10部分,聲請人均曾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以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是此部分之聲請,應分別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19號及第574號判決及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38號判決為據以聲請解釋之確定終局判決。

4四、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爭執立法政策之當否,尚且難謂已具體指摘其究有何憲法上之權利遭受系爭規定之侵害。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5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6大法官大法官 張瓊文 蔡宗珍

原分案號

110年度憲二字第644號

聲請人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意見書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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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5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2年審裁字第1399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06 月 27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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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247 字 · 8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