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 分鐘讀完・全文 414原始官方來源快速訪問 ↗

112年審裁字第1397號

112年審裁字第1397號

裁定日期 112 年 06 月 27 日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361號聲請人 陳明雪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2 年 06 月 27 日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361號
聲請人
陳明雪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因告發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告發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人認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中華民國111年9月22日雄檢信德111他4686字第1119071810號及112年2月24日雄檢信荒111他7409字第1129014097號書函(下合稱系爭函),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2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如聲請客體並非法規範或確定終局裁判,屬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3三、經查,聲請人所檢附之系爭函非屬確定終局裁判,與前揭要件不合,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5大法官大法官 黃昭元 呂太郎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361號

聲請人

陳明雪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訴訟法第59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2年審裁字第1397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06 月 27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414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