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資料由法律人 LawPlayer整理提供·2,169 萬判決 / 12,703 法規 / 23 萬白話解說

112年審裁字第1397號

  • 原始資料來源:憲法法庭網站
  • 解釋公布院令:112 年 06 月 26 日

案由

聲請人因告發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認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中華民國111年9月22日雄檢信德111他4686字第1119071810號及112年2月24日雄檢信荒111他7409字第1129014097號書函(下合稱系爭函),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如聲請客體並非法規範或確定終局裁判,屬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所檢附之系爭函非屬確定終局裁判,與前揭要件不合,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大法官 黃昭元 呂太郎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361號

聲請人

陳明雪

附件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解釋文、理由書、附件,搭配 AI 分析理解更深入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112年審裁字第1397號」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本頁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整理提供:法律人 LawPlayer· lawplayer.com

共同筆記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