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2年審裁字第1397號
112年審裁字第1397號
- 公布日期
- 112 年 06 月 27 日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361號
- 聲請人
- 陳明雪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因告發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告發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人認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中華民國111年9月22日雄檢信德111他4686字第1119071810號及112年2月24日雄檢信荒111他7409字第1129014097號書函(下合稱系爭函),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2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如聲請客體並非法規範或確定終局裁判,屬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3三、經查,聲請人所檢附之系爭函非屬確定終局裁判,與前揭要件不合,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5大法官大法官 黃昭元 呂太郎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361號
聲請人
陳明雪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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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2年審裁字第1397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06 月 27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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