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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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憲裁字第29號
112年憲裁字第29號
- 公布日期
- 112 年 07 月 11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1993號
- 聲請人
- 呂金鎧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認最高法院110年度台非字第146號刑事確定終局判決及95年度台抗字第215號刑事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認最高法院110年度台非字第146號刑事確定終局判決及95年度台抗字第215號刑事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359條及第441條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215號刑事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359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一)容許刑事被告於宣判期日,未收受判決、亦未能知曉並斟酌詳細判決理由之前提下,於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後,使其當庭決定捨棄上訴;系爭規定一應規定而未規定法官應告知刑事被告捨棄上訴之法律效果,以及被告有受辯護人協助後,再為行使是否上訴之權利;對於已選任辯護人或強制辯護案件之被告,法官並應確認被告之捨棄上訴已受辯護人協助,上開事項均為筆錄應記載事項;系爭規定一應規定而未規定法官不得勸諭刑事被告捨棄上訴,為勸諭時,為筆錄應記載事項。綜上,系爭規定一違反憲法第8條正當法律程序及第16條訴訟權保障之意旨。又最高法院110年度台非字第146號刑事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二),排除上級審法院就原審法院程序事項所為判斷之違法性(含違憲性)審查,違反憲法第16條訴訟權保障、第80條、司法院釋字第9號解釋及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之意旨等語。
¶2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111年1月4日修正施行(下同)前已送達者,得於憲訴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不合法或顯無理由者,憲法法庭應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2項、第59條、第90條第1項但書、第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3三、經查,本件確定終局判決及裁定均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合先敘明。核聲請意旨所陳,難謂已於客觀上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及裁定所適用之系爭規定一及二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與憲訴法及大審法上開規定之受理要件不符,應不受理。
¶4憲法法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5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1993號
聲請人
呂金鎧
意見書與附件
意見書全文入庫工程中,先提供官方 PDF 原文連結,內容以司法院公開版本為準。
詹森林部分不同意見書
官方 PDF 全文 ↗黃昭元不同意見書
連署加入:許宗力、林俊益、張瓊文、楊惠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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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官方 PDF 全文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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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2年憲裁字第29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07 月 11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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