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2年憲裁字第73號
112年憲裁字第73號
- 公布日期
- 112 年 07 月 11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900530號
- 聲請人
- 周政毅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2056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前段規定,有牴觸…法庭見解:本件聲請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2056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前段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聲請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2056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前段規定(下稱系爭規定),違反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第15條保障生存權及第23條比例原則等規定等語。
¶2二、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上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823號刑事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為由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上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3三、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111年1月4日修正施行(下同)前已送達者,得於憲訴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即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定之;聲請不合法或顯無理由者,憲法法庭應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2項、第90條第1項但書及第3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
¶4四、查本件確定終局判決及最高法院上開判決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即已送達,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法規範審查案件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定要件決定。核其所陳,難謂已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爰裁定不受理。
¶5五、至聲請人另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業經111年憲裁字第355號裁定不受理駁回在案,併此敘明。
¶6憲法法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7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900530號
聲請人
周政毅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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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2年憲裁字第73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07 月 11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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