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2 分鐘讀完・全文 620原始官方來源快速訪問 ↗

112年審裁字第1479號

112年審裁字第1479號

裁定日期 112 年 07 月 14 日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315號聲請人 彭鈺龍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2 年 07 月 14 日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315號
聲請人
彭鈺龍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司法院間法官法事件及不服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111年憲裁字第962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司法院間法官法事件及不服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111年憲裁字第962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一)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1119號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牴觸憲法第23條等規定,聲請宣告上開裁定無效。(二)聲請人因上開法官法事件,聲請解釋憲法,經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111年憲裁字第962號裁定(下稱系爭不受理裁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系爭不受理裁定牴觸憲法無效,重新聲請解釋憲法等語。

2二、按:(一)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5款定有明文。(二)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39條、第15條第2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3三、經查:(一)聲請人聲請宣告系爭確定終局裁定違憲,核屬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惟查系爭確定終局裁定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依上開憲訴法規定,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二)聲請人主張系爭不受理裁定牴觸憲法無效,核屬對之聲明不服,依上開憲訴法規定,不得聲請。是本件聲請均不合法,本庭爰依前述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5大法官大法官 張瓊文 蔡宗珍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315號

聲請人

彭鈺龍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23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2年審裁字第1479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07 月 14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620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