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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憲裁字第90號

公布日期
112 年 07 月 10 日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900785號
聲請人
蕭新財
迴避審理本案之大法官
林大法官俊益

案由

聲請人因殺人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憲法法庭這樣判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為何

理由

大法官為什麼這樣判?以下是判決理由全文。

一、本件聲請部分 (一)聲請人就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7333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實質援用之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276號刑事判例(下稱系爭判例),聲請解釋憲法。 (二)查,系爭判例內容係針對第二審裁判前後法官重複,是確定終局判決並未實質援用系爭判例,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爰依憲法訴訟法第32條第1項、第90條第1項及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裁定不受理。 二、附此敘明部分 (一)聲請人就確定終局判決所實質援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及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以後之民、刑事上訴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2點等規定,及就司法院釋字第178號解釋,聲請解釋憲法暨補充解釋部分,本庭另行作成112年憲判字第14號判決。 (二)聲請人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388條,以及刑法第33條第1款、第271條等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部分,另行審理中。 憲法法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案件檔案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900785號

聲請人

蕭新財

迴避審理本案之大法官

林大法官俊益

附件

不同的聲音

判決之外,每位大法官還能留下自己的協同或不同意見——這是憲法辯論最珍貴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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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519 字 · 7 個段落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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