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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憲裁字第111號

公布日期
112 年 07 月 10 日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900806號
聲請人
陳羿璇、陳黃寶春

案由

聲請人因聲請法官迴避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憲法法庭這樣判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為何

理由

大法官為什麼這樣判?以下是判決理由全文。

一、 本件聲請部分 (一)聲請人就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抗字第143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7832號(聲請人誤植為第783號)刑事判例(下稱系爭判例),有牴觸憲法疑義,聲請解釋憲法。 (二)查確定終局裁定並未適用系爭判例,本庭爰依憲法訴訟法第32條第1項、第90條第1項但書及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裁定不受理。 二、附此敘明部分:聲請人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276號刑事判例聲請解釋憲法部分,本庭另行作成112年憲判字第14號判決。 憲法法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案件檔案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900806號

聲請人

陳羿璇、陳黃寶春

附件

不同的聲音

判決之外,每位大法官還能留下自己的協同或不同意見——這是憲法辯論最珍貴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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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388 字 · 6 個段落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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