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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憲裁字第111號

  • 原始資料來源:憲法法庭網站
  • 解釋公布院令:112 年 07 月 10 日

案由

聲請人因聲請法官迴避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 本件聲請部分 (一)聲請人就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抗字第143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7832號(聲請人誤植為第783號)刑事判例(下稱系爭判例),有牴觸憲法疑義,聲請解釋憲法。 (二)查確定終局裁定並未適用系爭判例,本庭爰依憲法訴訟法第32條第1項、第90條第1項但書及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裁定不受理。 二、附此敘明部分:聲請人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276號刑事判例聲請解釋憲法部分,本庭另行作成112年憲判字第14號判決。 憲法法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900806號

聲請人

陳羿璇、陳黃寶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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