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2年憲裁字第83號
112年憲裁字第83號
- 公布日期
- 112 年 07 月 11 日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900775號
- 聲請人
- 歐陽榕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因擄人勒贖而故意殺人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法庭見解:一、本件不受理。二、本件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擄人勒贖而故意殺人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主文
一、本件不受理。
二、本件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理由
¶1一、本件聲請部分
¶2(一)聲請人就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522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98條及第206條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併聲請暫時處分。
¶3(二)核聲請人未具體指摘系爭規定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爰依憲法訴訟法第32條第1項、第92條第2項準用第90條第1項但書及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裁定不受理。
¶4(三)又,本件就上開聲請解釋部分既已不受理,聲請人有關此部分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5(四)另聲請人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3年度上重訴字第8號及同院95年度上重更(二)字第3號刑事判決聲請解釋之部分,因上開二判決皆非確定終局判決,且確定終局判決因其下級審即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上重更(六)字第6號刑事判決,並無聲請人所指之法官重複而有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司法院釋字第178號解釋之情事,是聲請人自不得持上開二判決聲請解釋,併予敘明。
¶6二、附此敘明部分
¶7(一)聲請人另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289條、第388條及第389條規定,聲請解釋部分,業經本庭111年憲裁字第75號裁定不受理。
¶8(二)聲請人就確定終局判決所實質援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司法院釋字第178號解釋及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以後之民、刑事上訴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2點等規定,聲請解釋憲法暨補充解釋部分,本庭另行作成112年憲判字第14號判決。
¶9(三)聲請人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33條第1款等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部分,另行審理中。
¶10憲法法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11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900775號
聲請人
歐陽榕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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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2年憲裁字第83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07 月 11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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