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2年審裁字第1544號
112年審裁字第1544號
- 公布日期
- 112 年 07 月 29 日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574號
- 聲請人
- 愛得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因聲請再審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聲請再審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112年審裁字第991號裁定以聲請人係就不受理裁定聲明不服,予以不受理,然聲請人並未就審查庭裁定聲明不服,故再次提出聲請,主要爭點、原因案件或確定終局裁判字號等,均與司法院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收文之聲請狀相同,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2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於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其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違憲之情形,及所涉憲法條文或憲法上權利;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60條第5款及第15條第3項定有明文。
¶3三、核本件聲請書所載,並未具體敘明聲請人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用之何一法律或命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情事,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5大法官大法官 張瓊文 蔡宗珍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574號
聲請人
愛得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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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2年審裁字第1544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07 月 29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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