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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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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審裁字第1540號

112年審裁字第1540號

裁定日期 112 年 07 月 29 日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406號聲請人 彭宥明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2 年 07 月 29 日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406號
聲請人
彭宥明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因聲請合併管轄案件及不服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112年審裁字第335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聲請合併管轄案件及不服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112年審裁字第335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一)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058號刑事裁定(該裁定不得抗告,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限制聲請人符合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3項之權利,牴觸憲法第16條及第80條等規定,聲請宣告上開裁定無效。(二)聲請人因上開聲請合併管轄案件,聲請解釋憲法,經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112年審裁字第335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聲請人認系爭裁定牴觸憲法無效,重新聲請解釋憲法等語。

2二、按:(一)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於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5條第2項第4款定有明文。(二)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39條、第15條第2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3三、經查:(一)聲請人聲請宣告系爭確定終局裁定違憲,核屬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惟查系爭確定終局裁定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6日完成送達,憲法法庭於112年4月18日收受本件聲請書,此部分之聲請顯已逾越前述之法定期間。(二)聲請人主張系爭裁定牴觸憲法無效,核屬對之聲明不服,依上開憲訴法規定,不得為之。是本件聲請均不合法,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5大法官大法官 張瓊文 蔡宗珍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406號

聲請人

彭宥明

意見書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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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6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2年審裁字第1540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07 月 29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739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