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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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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審裁字第1509號

112年審裁字第1509號

裁定日期 112 年 07 月 28 日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審字第8號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2 年 07 月 28 日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審字第8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因審理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110年度家聲抗字第21號聲請認可收養未成年子女事件,認應適用之司法院釋字第七四…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審理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110年度家聲抗字第21號聲請認可收養未成年子女事件,認應適用之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20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人因審理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110年度家聲抗字第21號聲請認可收養未成年子女事件,認應適用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制定公布(即112年6月9日修正公布前)之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20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第2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一方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之規定。」將收養範圍限於同性伴侶之親生子女,未及於與他方無血緣關係之他方養子女,以及同性伴侶共同收養子女之情形,牴觸憲法第7條平等權、第22條保障收養自由,且有害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2二、按各法院就其審理之案件,對裁判上所應適用之法律位階法規範,依其合理確信,認有牴觸憲法,且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憲法法庭裁判,其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5條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3三、經查,聲請人於112年4月14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系爭規定已於112年6月9日修正公布為:「第2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或共同收養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之規定。」(下稱新系爭規定)聲請人自可適用新系爭規定審理原因案件,是系爭規定已非聲請人審判原因案件時所應適用之法律。本件聲請核與憲訴法上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5大法官大法官 林俊益 黃瑞明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審字第8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意見書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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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2年審裁字第1509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07 月 28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724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