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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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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審裁字第1576號

112年審裁字第1576號

裁定日期 112 年 08 月 05 日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809號聲請人 鍾佳磬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2 年 08 月 05 日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809號
聲請人
鍾佳磬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為殺人未遂等罪事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殺人未遂等罪事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39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原上訴字第79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所適用之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有違憲疑義,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2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於憲法訴訟法施行日起6個月內,始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當事人不在憲法法庭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期間;聲請逾越法定期間,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前段、第16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4款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3三、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二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一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二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4四、經查,確定終局判決及系爭判決一均已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惟憲法法庭係於112年8月9日始收受本件聲請書狀,經依憲法訴訟法第16條第1項規定扣除在途期間後,或縱以聲請人向監所長官提出聲請狀之112年7月31日,視為向憲法法庭提出,本件聲請均已逾越前述之法定期限。

5五、綜上,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有所未合,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4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6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7大法官大法官 詹森林 楊惠欽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809號

聲請人

鍾佳磬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訴訟法第15條憲法訴訟法第16條憲法訴訟法第92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2年審裁字第1576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08 月 05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602 字 · 9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