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2年審裁字第1555號
112年審裁字第1555號
- 公布日期
- 112 年 08 月 01 日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610號
- 聲請人
- 劉泓志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為詐欺等罪,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聲明異議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詐欺等罪,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聲明異議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聲字第848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就詐欺罪之適用範圍解釋有誤,為不利聲請人之判斷,又違反刑事訴訟法第457條規定;且刑法第85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就行刑權時效停止原因之規範,形同加重行刑權時效,已違反不當聯結禁止原則、平等原則、一事不再理原則及授權明確性原則,牴觸憲法第7條、第8條、第15條、第22條、第23條、第24條及第80條規定,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2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3三、經查,確定終局裁定未適用系爭規定,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且核聲請意旨所陳,就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聲請人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本件聲請與上揭規定均有未合,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5大法官大法官 黃昭元 呂太郎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610號
聲請人
劉泓志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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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2年審裁字第1555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08 月 01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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