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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審裁字第1556號

公布日期
112 年 07 月 31 日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683號
聲請人

案由

聲請人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這樣判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為何

理由

大法官為什麼這樣判?以下是判決理由全文。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訴易字第11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規定駁回起訴,即逕為裁判,已牴觸憲法第16條規定,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且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31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有違憲疑義等語。 二、裁判憲法審查部分 (一)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但在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援用大法庭法律見解之裁判,得於修正施行日起算6個月內聲請;又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就該聲請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判決,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即已送達,且未援用大法庭見解,依上開規定,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三、就憲法法庭裁判聲明不服部分 (一)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僅係對系爭裁定聲明不服,且其情形屬不可補正。 四、綜上,本件聲請與上揭規定均有未合,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大法官 黃昭元 呂太郎

案件檔案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683號

聲請人

附件

不同的聲音

判決之外,每位大法官還能留下自己的協同或不同意見——這是憲法辯論最珍貴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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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634 字 · 6 個段落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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