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案由
聲請人為返還不當得利及其再審事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答
憲法法庭這樣判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為何
理由
大法官為什麼這樣判?以下是判決理由全文。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1012號裁定有誤,憲法法庭只看原審法官文即為不受理裁定,聲請人只能一再向憲法法庭提出聲請。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綜觀本件聲請意旨,係就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112年審裁字第1012號聲明不服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大法官 黃昭元 呂太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