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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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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審裁字第1647號

112年審裁字第1647號

裁定日期 112 年 08 月 20 日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857號聲請人 楊貴明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2 年 08 月 20 日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857號
聲請人
楊貴明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認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3490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前段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認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3490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前段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認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3490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前段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疑義,前已於法定期限內向憲法法庭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經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作成111年審裁字第1359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又憲法法庭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就系爭規定作成112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聲請人對系爭裁定不服,認應依上開憲法法庭判決意旨重新審查其原聲請案,乃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2二、按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綜觀本件聲請意旨,係就憲法法庭111年審裁字第1359號裁定聲明不服,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3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4大法官大法官 林俊益 黃瑞明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857號

聲請人

楊貴明

意見書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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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訴訟法第15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2年審裁字第1647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08 月 20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464 字 · 6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