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2年審裁字第1647號
112年審裁字第1647號
- 公布日期
- 112 年 08 月 20 日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857號
- 聲請人
- 楊貴明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認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3490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前段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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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聲請人認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3490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前段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認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3490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前段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疑義,前已於法定期限內向憲法法庭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經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作成111年審裁字第1359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又憲法法庭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就系爭規定作成112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聲請人對系爭裁定不服,認應依上開憲法法庭判決意旨重新審查其原聲請案,乃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2二、按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綜觀本件聲請意旨,係就憲法法庭111年審裁字第1359號裁定聲明不服,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3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4大法官大法官 林俊益 黃瑞明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857號
聲請人
楊貴明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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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2年審裁字第1647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08 月 20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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