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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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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憲裁字第128號

112年憲裁字第128號

裁定日期 112 年 08 月 28 日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199號聲請人 童仲彥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2 年 08 月 28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199號
聲請人
童仲彥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關於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23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關於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23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部分,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人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23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405條及第477條第1項規定(分別下稱系爭規定一及二),有違憲疑義,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2二、按,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中華民國111年01月0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下同)已送達者,其案件得否受理,應依修正施行前即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規定定之。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及第90條第1項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末按,聲請不合法或顯無理由者,憲法法庭應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3三、經查:1、聲請人因犯偽造文書等數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遂依系爭規定二,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經系爭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系爭裁定不得抗告而確定。是本件聲請原應以系爭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2、惟聲請人又犯有他罪,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將系爭裁定之原因案件及他罪,合併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經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717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3、據上,系爭裁定之範圍及效力,既經上開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717號刑事裁定所取代,是系爭裁定即難認屬有侵害人民基本權之確定終局裁定。

4四、綜上,本件聲請核與上開大審法規定所定要件未符,爰裁定不受理。

5五、至聲請人另就系爭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405條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業經本庭111年憲裁字第175號裁定不受裡,併此敘明。

6憲法法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7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199號

聲請人

童仲彥

意見書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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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訴訟法第32條憲法訴訟法第92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2年憲裁字第128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08 月 28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944 字 · 9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