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67

112年憲裁字第114號

公布日期
112 年 08 月 27 日
原分案號
108年度憲二字第307號
聲請人
吳嘉華

案由

聲請人為民事支付命令再審事件,聲請解釋案。

憲法法庭這樣判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為何

理由

大法官為什麼這樣判?以下是判決理由全文。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462號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7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及最高法院48年台再字第5號民事判例(下稱系爭判例),以因恐發生無法官可執行職務之情形等為由,使聲請人民事支付命令再審事件之更審程序,仍由難以期待推翻自己原判決的原一審承審法官審理,剝奪憲法保障人民之訴訟權及受公平審判之權利。 二、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法或顯無理由者,憲法法庭應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1項項及第32條第1項規定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系爭規定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規定之用語雖略有差異但規範意旨相同,而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業經本庭112年憲判字第14號判決宣告法官「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係指法官就同一案件之審級救濟程序,「曾參與下級審之裁判」,不包括「曾參與發回更審前同審級法院之裁判」之情形,與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意旨,尚無違背。且於判決理由指出「然因刑事訴訟攸關犯罪追訴、論罪科刑等刑事正義之實現,且與被告人身自由等重要權利密切相關,是相較於民事、行政訴訟等其他訴訟程序,刑事訴訟程序自應受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更嚴格之要求」。是本件對系爭規定及系爭判例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本於舉重明輕之法理,自無再行受理之必要,爰依憲訴法第32條第1項規定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案件檔案

原分案號

108年度憲二字第307號

聲請人

吳嘉華

附件

不同的聲音

判決之外,每位大法官還能留下自己的協同或不同意見——這是憲法辯論最珍貴的一面。

原始官方來源 開新分頁查詢
全文 767 字 · 6 個段落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解釋文、理由書、附件,搭配 AI 分析理解更深入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裁判

帶「112年憲裁字第114號」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